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秘書室(桃園市桃園區廈門街66號7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寄或專人方式送達至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秘書室(桃園市桃園區廈門街66號7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10個日曆天(不含機關審查時間及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召開等待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專業技師事務所(以交通工程科別為限)、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具備交通工程相關專業)或學校(以交通運輸相關科系為限)。
(二)應附具之文件:(1、2、3三者,依廠商資格擇一即可)
1.專業技師事務所(以交通工程科別為限):
a.交通工程技師執業執照
b.有效期間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具備交通工程相關專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交通工程技師執業執照
c.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d.有效期限內之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同業工會或地方同業工會會員證
3.學校(以交通運輸相關科系為限):單位授權投標證明書(非出席開標授權書) (正本)或公文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含詳細價目表)(正本)
8.服務建議書
9.電子領標憑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10日曆天內(不含機關審查時間及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召開等待時間)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各分期進度履約期限詳契約第五條。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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