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履約終止日止,機關如有需求,可於本案預算金額減決標金額之差額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內容增購契約內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交通局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依機關通知按所訂期程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汽車貨運業者,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款情形之廠商,並持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應附具之文件: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為(G101061)汽車貨運業)。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位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6.標單文件(含詳細價目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第1次更正說明】
1.依據本局秘書室111年3月8日核准簽辦理。
2.修正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及投標文件審查表。
3.開標時間延長至111年3月17日上午9時30分,截標時間延長至111年3月17日上午9時00分,開標地點無異動。
4.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有意願投標者得於111年3月9、10、14日通知機關協助實地勘查,並請至少於勘查前1日中午前洽承辦人呂小姐約定時間(電話:3322101分機685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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