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增購金額為本案預算金額減決標金額之差額,擴充期限至本契約履約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交通局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05個日曆天內(不含機關審查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一般公司、學校或學術機構、法人或團體。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正本)。
6.服務建議書(10份)。
7.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5個日曆天內(不含機關審查時間)或本案無其他待解決事項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可行性評估報告作業期程: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5日曆天內,提送可行性評估報告文件一式8份,報告內容應就可行性評估作業工作項目進行相關分析及說明。
3.先期規劃報告作業期程:廠商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核定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先期規劃報告文件一式8份,報告內容應依可行性評估報告定稿版進行先期規劃作業工作項目之相關分析及說明。
4.撰擬招標(商)文件及協助辦理招標(商)作業:廠商應於先期規劃報告核定日起14日曆天內,提送招標(商)文件並協助機關辦理招標作業,招標(商)若未能順利甄得營運廠商,乙方應撰寫後續智慧路邊停車場營運建議報告書。
5.其他工作項目,依前項作業流程,廠商應配合機關需求適時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