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3)3322101#5410-5412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履約情形良好,機關得依原決標價格及條件延續二個月。2.本合約期滿,若因本府次年度無法順利發包完成時,機關得依原決標價格及條件洽原廠商依合約項目繼續提供公務車租賃,俟至新合約訂定完成為止,期限最高以二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桃園市政府4樓407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指定日將採購標的送達桃園市政府辦公大樓前門。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凡國內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小客車租賃業。
(二)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如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包括: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附表代之。)
3.一般證件影本:政府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證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5.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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