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情形良好,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擴充期間須俟該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進行付款。後續擴充至108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新台幣45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或契約金額用罄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凡符合本採購標的之相關業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之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4.通過衛生福利部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食品及藥物實驗室之認證證明
5.檢附檢驗項目之認證證明(TFDA或TAF認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