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專案保留未來後續維護擴充之權利,擴充期間為自維護結束日之次日起算1年,維護標的為原有項目,金額為本案得標金額並依新年度標的物之增減調整總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本局2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本局3樓秘書室庶務股)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請依前列規定檢附有關文件,如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不合格標。為資訊相關業務之廠商。
2.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若廠商以票據交換所網站公開資料,列印作為信用證明文件,仍應經台灣票據交換所有權人員及經辦員蓋章確認,否則視為不合格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a. 投標廠商須具有BS7799或ISO27001認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b. 投標廠商須具有CEH (Certified Ethical Hacker)及VCP (VMware Certified Professional)認證,並檢附持認證者之在職證明等相關文件。
6. 押標金票據或憑證(依投標須知額度為新台幣18萬元) 。
7. 服務建議書10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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