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
|---|---|
| 機關代碼 | 3.80.25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蘇郁媃 |
| 聯絡電話 | (03)3033688#3852 |
| 機關地址 |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7樓 |
| 傳真號碼 | (03)3033665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9,982,00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後續擴充上限新臺幣998萬2,000元整(設計監造費968萬2,000元(預估工程金額103,000,000元),採原契約建造服務費用百分比),預估工作評估報告10件,每件30,000元),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擴充期限至117年12月31日止(最後派案日期)。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5/10/19 |
| 原公告日 | 115/10/1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
|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否 |
| 截止投標 | 115/11/16 17:00 |
| 開標時間 | 115/11/17 10:30 |
| 開標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0號6樓(水務局中華大樓604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服務台(水務局秘書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簽約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或契約金額告罄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廠商資格摘要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國內廠商 1.基本資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2.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確實用印確認)。 (2)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電子領標憑據。 (5)若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土木、水利或水土保持)須備以下文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6)若為技師事務所(土木、水利或水土保持)須備以下文件: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 (二)外國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文件詳附加說明。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土木、水利或水土保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
| 附加說明 |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河岸地工程管理科蘇郁媃小姐(03-3033688#3852)。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如招標公告與外標封之日期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主。 7.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8.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所需經費如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9.本次更正未涉及招標文件內容異動,僅修正公告上之開標時間,開標時間修正為1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截標時間不變。 外國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具文件如下: 1.基本資格: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若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其投標資格審查同國內廠商) 2.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i.應於投標時檢附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ii.其文件詳前目規定;但公會會員證,廠商得標後應依我國法令規定取得。 (3)納稅證明: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納稅證明。 (4)信用證明: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信用證明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納稅證明及信用證明,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確實情形並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代之。 屬我國法令規定須有我國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始得從事之業務(例如技師之簽證業務等),除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資格之外國廠商,依相互認許情形辦理外,仍應符合我國法令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外國廠商提出之資格文件,非我國文件者,應附經我國駐外單位機構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中文譯本係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則不須經我國駐外單位機構公證或認證。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所列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3工廠登記證、4許可登記證明文件、5公司執業執照、6開業證明、7立案證明、8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5)所列應附具之公會會員證為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及依法無須加入者,得免附具。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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