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提升桃園航空客運園區污水處理廠空間活化使用,增加桃園市政府機關使用空間,擴展大園區機關服務據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0號7樓(本局中華大樓7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本局秘書室)
履約期限
設計於決標示起60日,施工於開工日起334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單獨投標廠商需具備: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E101011及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及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之公司。
1-1共同投標廠商需具備(以下其中之一組合):
(1)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及工程技術顧問業(電機工程科)(或電機工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之公司及工程技術顧問業(電機工程科)(或電機工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1-2投標時檢附下列文件供審查:(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2)乙等綜合營造業: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檢附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3)工程技術顧問業(或電機工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A.工程技術顧問業: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B.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電機技師類別)
2.廠商納稅之證明(各成員皆須檢附)
3.廠商信用之證明(各成員皆須檢附)
4.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電機工程科之技師證書及技師執業執照影本,執業機構為投標廠商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均須檢附)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確實用印確認)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經費明細表
8.押標金繳納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廠商人員出席開標請配戴口罩,並於進入本局時配合量測體溫及消毒,如有發燒、呼吸道症狀(咳嗽、喉嚨痛、打噴嚏)等情形,請勿出席或另派代表與會。***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污設科(03-3033688#3760)承辦人黃睿甯。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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