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視本計畫之擴廠條件是否滿足,依機關需求以原契約單價作為後續擴充計算基準,其擴充金額上限為標餘款(即為預算金額-決標金額)再加上新臺幣295萬6,000元整,以季為單位,擴充期限12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7樓水務局7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水務局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具履約能力及與本案有關者。(以下二者擇一即可)
1. 環境檢測服務業。
2. 財團法人或公營事業或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構)。
(二) 應檢附基本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
2.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投標標價清單。
3.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4. 納稅證明。
5. 信用證明。
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許可檢測類別應包括:
(1) 空氣檢測類
(2) 水資水量檢測類(含事業放流水採樣(不含自動混樣採水設備)之認證)
(3) 地下水檢測類
(4) 噪音檢測類
之證明文件影本,且前述四類許可之認證項目,至少須符合本勞務採購之需求說明書之檢測項目,且各類別之認證項目不得通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污水工程科(03-3033688#3514)黃宇爵先生。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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