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滿後(106年12月31日)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與原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續
約核算付款,其後續擴充期間預計36個月(107年、108年及109年)
,擴充金額為新臺幣618萬6,297元,廠商得依前一年度提送報告(如
本案工作說明書規定),機關得依前款規定辦理次一年度後續擴充,以
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水務局6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水務局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須具備「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EZ05010)」或「廢(污)水處理
業(J101060)」等或其他具備可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資格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核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污水設施科(03-3033688#3763)馮浦捷先生。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