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原契約原條件後續擴充,不另議價,擴充至預算金額,期間至履約期限為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水務局6樓6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測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測量技師),其應提供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ㄧ)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 標單文件(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與經費明細表)
(三) 納稅證明。
(四) 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一般證件影本:
1. 若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備以下文件:
(1) 測量技師執業執照。
(2) 有效期限內測量技師公會會員證。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4)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有效期限內之會員證。
2. 若為「技師事務所」須備以下文件:
(1) 測量技師執業執照。
(2) 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綜合企劃科(03-3033688#3626黃偉哲先生。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本案評審小組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審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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