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
|---|---|
| 機關代碼 | 3.80.24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389 - 其他製造商品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黎蓉暄 |
| 聯絡電話 | (03)3322101#6808 |
| 機關地址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
| 傳真號碼 | (03)333040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3/06/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3/07/01 17:00 |
| 開標時間 | 113/07/02 10:00 |
| 開標地點 | 本局6樓秘書室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秘書室收發)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之期間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資格: 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 1.營利事業單位 2.法人或團體,並具備履約能力者。 (二)應備文件:(詳附加說明)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2.一般證明文件: (1)營利事業單位: 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 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2)法人或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捐助或組織章程影本、主管機關 核准設立(立案)證書影本。 3.標單文件正本(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4.企劃建議書(一式5份)。 5.電子領標憑據: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 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 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 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 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 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 「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 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 期限內,到場辦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 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
| 檢舉受理單位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3/07/01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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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