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動局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7年11月20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經核准立案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機構:
(1)經核准立案或依公司法登記之法人或團體,具備本調查之履約能力者。
(2)公私立學校,具備本調查之履約能力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屬法人或團體:
(1)主管機關核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3)組織(捐助)章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資格投標者應附。
(4)廠商計畫建議書。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2.屬公私立學校:
(1)檢具由學校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相關文件(正本,非投標廠商委託代理出席開標授權書)。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3)廠商計畫建議書。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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