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動局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7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之營利事業機構或法人、團體。
2.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為依法設立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出具: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3)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4)服務建議書。
2.投標廠商為依法設立之營利事業機構,應出具: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3)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4)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 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服務建議書。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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