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之金額、期間、數量及項目如下:
一、擴充金額:80萬
二、擴充期間:自決標日期起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
三、擴充次數:以擴充二次為限。
四、擴充項目:桃園神社、忠烈祠口述訪談文史調查成果推廣呈現;互動式推廣教案規劃製作;環境教育活動規劃;文宣品、Banner、海報、邀請卡設計製作;志工導覽教育訓練;導覽宣導手冊編撰;忠烈祠奉祀烈士事蹟名錄冊;開幕茶會等(本案待後續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
(1-2)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法人或團體請附現任理事長或負責人當選證明文件)。
(1-3)文史工作室: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文史工作室登記證書影本。
(1-4)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另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廠商倘符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則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3)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文件需於投標截止日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本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