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A27 已截止

113年桃園市政府組團參加「2024年東京國際食品展」赴日參訪/參展案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日:112/12/26 截止日:113/01/02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預算金額
$ 640,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3/01/02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機關代碼 3.80.1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陳冠如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101#5120~5124
機關代碼 3.80.17
單位名稱 商業發展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0號4樓
聯絡人 陳冠如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101#5120~5124
傳真號碼 (03)3345254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12/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02 17:00
開標時間 113/01/03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至113年5月1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規範,簡述如下: a.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902011旅行業。 b.其他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種或綜合旅行業執照。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4.電子領標憑據。 5.服務建議書及其附件1式8份及電子檔光碟片1片。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 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公 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1⽇者,以1⽇計。 3.機關以書⾯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細則第43條第3項 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起算⾄截⽌投標⽇或資格審查截⽌收件⽇之⽇ 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其未滿1⽇者以1⽇計;前述⽇數有不⾜ 者,截⽌⽇⾄少應延後⾄補⾜不⾜之⽇數。)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 疑問,請洽本公告「機關資料」所載之聯絡⼈。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領 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局秘書室謝季娟⼩姐(03-3322101分機 7435~7437)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 ⼤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5.本案採電⼦領標⽅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起⾄截⽌投標⽇前1⽇, 每⽇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 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 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 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 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 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錄⾳錄影。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17
聯絡人
陳冠如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101#5120~5124
機關代碼
3.80.17
單位名稱
商業發展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0號4樓
聯絡人
陳冠如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101#5120~5124
傳真號碼
(03)3345254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12/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02 17:00
開標時間
113/01/03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至113年5月1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規範,簡述如下: a.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902011旅行業。 b.其他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種或綜合旅行業執照。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4.電子領標憑據。 5.服務建議書及其附件1式8份及電子檔光碟片1片。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 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公 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1⽇者,以1⽇計。 3.機關以書⾯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細則第43條第3項 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起算⾄截⽌投標⽇或資格審查截⽌收件⽇之⽇ 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其未滿1⽇者以1⽇計;前述⽇數有不⾜ 者,截⽌⽇⾄少應延後⾄補⾜不⾜之⽇數。)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 疑問,請洽本公告「機關資料」所載之聯絡⼈。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領 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局秘書室謝季娟⼩姐(03-3322101分機 7435~7437)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 ⼤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5.本案採電⼦領標⽅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起⾄截⽌投標⽇前1⽇, 每⽇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 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 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 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 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 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錄⾳錄影。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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