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為115萬250元整,擴充之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06號5樓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5萬元整(票據抬頭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0號10樓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執行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凡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文件 (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說明) :
1、單獨投標廠商:
(1)押標金:新台幣5萬元整(票據抬頭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共同投標廠商:
(以下第3至第6項文件,所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均應個別檢附)
(1)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2)押標金(共同投標者由代表廠商繳納):新台幣5萬元整(票據抬頭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5)廠商納稅之證明。
(6)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執行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金額用罄之日為止。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聯絡人:本機關勞工事務組 徐澄豪先生(03-3381900分機511)。
3.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4.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機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投標廠商請自行估算投標作業時間。(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
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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