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第1次後續擴充:自1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新臺幣118萬5,500元整。第2次後續擴充:自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新臺幣118萬5,5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檔案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3.80.14(衛生局保管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1.1.1起至111.12.31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5萬元整)。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大類或Z大類之公司或行號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
四、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五、其餘詳見投標須知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電子領標之廠商,請依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0年12月8日前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釋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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