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至112年12月31日,上限金額新臺幣49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F後棟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F4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F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I3資訊服務業 廠商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其他: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應檢附截止投標日前最新一期陸資投資資訊產業事業清冊(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五、價格審查:
(一)投標廠商報價未高於公告預算。
(二)投標廠商總標價撰寫形式符合規定。
(三)檢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0年11月1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第41條及施行細則第43條)。
二、評選作業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三、評選作業內容: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二)投標廠商應就服務建議書內容提出簡報,並由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就各投標廠商口頭簡報及服務建議書內容優劣程度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
(三)評選結果當日不宣佈,俟核定後另行以公文通知。
四、其餘評選事項詳見本案評選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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