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2年新臺幣326萬7,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專委辦公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至110 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9保全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1月7日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第41條)。
二、評選會議擇日召開,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三、評選作業: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二)評選委員會依廠商服務建議書輔以簡報說明評分。
(三)廠商簡報程序:
1.廠商簡報時間以15分鐘為限;詢答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回答時間以10分鐘為限。
2.評選委員針對投標廠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提出詢問,投標廠商須針對委員提問進行答詢。
3.投標廠商於簡報時應派負責本案之專任工作人員列席詢答,人數限2人以下。
4.簡報之先後順序,按機關編列收訖徵選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若遇無效標者,依序遞補。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5.進行簡報時倘唱名3次廠商未在場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機會,由委員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該簡報及答詢評分項目以0分計。
6.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於簡報時再發放任何書面資料或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以維公允。
7.凡被聘請為評選委員者,不得參加投標廠商之工作成員或顧問,亦不得參加投標或協助廠商投標。
8.廠商未能依序及時辦理說明者,得予允許順延說明之次序,但順延至最後順序之應說明時間,再加10分鐘,廠商仍未能辦理說明者,視同該廠商放棄說明(及答詢),該評選項目以0分計算。
9.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廠商所提與評選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說明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10.說明及答詢計時於倒數5分鐘時,按鈴1聲;倒數2分鐘時,按鈴2聲;廠商應立即停止說明。
11.評選時,服務建議書與簡報內容有異者以服務建議書為準,廠商不得藉由簡報改變服務建議書內容。
12.機關僅提供螢幕、插座、麥克風及單槍投影機,其餘簡報所需設備由廠商自備。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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