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新臺幣49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4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3資訊服務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請投標廠商檢附截至投標時間最近一期陸資在臺投資事業名錄供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因延長等標期,爰更正內容如下:
(1)更正截止時間為109年11月9日下午5時(原為109年11月2日下午5時)
(2)更正開標時間為109年11月10日下午3時(原為109年11月3日下午4時)
(3)更正開標地點為本局401會議室(原為局長接待室)
(4)更正資料有:大標封、三用文件及投標須知第27、28點。
2.如以電子領標方式取得招標文件之廠商,請依本案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畫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3.評選委員會議擇日召開,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4.簡報之先後順序,按機關編列收訖徵選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若遇無效標者,依序遞補。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5.進行簡報時倘唱名3次廠商未在場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機會,由委員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該簡報及答詢評分項目以0分計。
6.其他評選相關規範詳見本案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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