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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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代碼 | 3.80.14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 - 健康及社會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張佳琪、李宛芝 |
| 聯絡電話 | (03)4331025 |
| 機關地址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
| 傳真號碼 | (03)4511663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110年後續擴充新臺幣3,312萬8,411元整。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7/11/07 |
| 是否複數決標 | 是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是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3樓秘書室)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7/12/04 17:00 |
| 開標時間 | 107/12/05 16:00 |
| 開標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號(103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30萬元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收發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A、B均須符合) A.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之合格醫事檢驗機構,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經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之醫院設有醫事檢驗部門者(檢附中央健保署特約合約書相關證明文件)。 B.須為取得實驗室有TAF或CAP等相關第三公正單位之認證核發之認證證書之檢驗機構(證書至108年1月1日前仍為有效期限內,若為認證(或延展)期間,請提出相關證明(或網頁公告);並於本案委託生效日(108年1月1日)前未取得證書,即為不合格自動喪失投(得)標資格。)。 三、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廠商或其受雇人員人或其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實際操作檢驗人員需領有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執業執照,並提供執業執照影本。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一、本案評選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二、評選優勝廠商規定: (一)廠商投標文件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得參與本評選。 (二)本採購案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評選優勝廠商,優勝廠商即為得標廠商。其順序為: 1、由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評定及格廠商。 2、總分較高之前6家之及格廠商為優勝廠商。 3、優勝廠商經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並簽奉機關首長核定,成為優勝廠商。 (三)本採購案以總評分法評定優勝廠商。評定方式為: 1、由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廠商經評選結果,無總評分不合格之情形者,成為及格廠商。 2、總評分滿分為100分。廠商有不合格之情形者,應予淘汰或不予評選。 3、總評分不合格之情形,為「出席評選委員總評分平均值未達70分者」。 4、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時,標價及其組成內容不納入評分(依本投標須知載明之固定價格為決標金額),以各及格廠商總評分前6高者為優勝廠商。 5、本採購案評選結果倘有2家以上為同分之優勝廠商,以「各評選委員就權重最重評選項目之評分和較高者」為較優勝廠商。仍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之。 (四)評選結果: 1.工作小組於委員評選後,將評選結果彙整製作評分總表,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内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2.各受評廠商之評分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3.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4.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本委員會依上開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1)維持原評選結果。 (2)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3)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4)無法評定優勝廠商。 5.評選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本委員會不得拒絕。 6.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政府採購)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7.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五)如無廠商成為優勝廠商者,本採購案廢標。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7/12/04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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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