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128萬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1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07年12月20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或其受雇人員人或其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1)及(2)均需符合
(1)廠商從業人員需具有從事X光攝影之放射師專業技能(投標時須檢附醫事人員專業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2)廠商從業人員需具有胸腔專科醫師專業技能(投標時須檢附專科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三、其他:具合法從事醫療服務或醫事放射所之開業證明文件(任一項符合)。
附加說明
一、當日評選,時間需求單位另行通知。
二、廠商簡報時間以15分鐘為限;詢答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回答時間以10分鐘為限。
三、進行簡報時倘唱名3次廠商未在場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機會,由委員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該簡報及答詢評分項目以0分計。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