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1樓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資格:
1.須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其登記所營業項目應至少包含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
2.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投標相關文件:
1.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 (如非屬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所列舉應投保之廠商填寫切結書後免附)。
2.丙級中(西)餐烹調技術士證照(至少1位)。
3.有效之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
4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1.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該廠商非拒絕往來廠商。
2.經各級政府機關(構)公告,廠商之餐飲衛生管理,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名單展期手續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4-116年各項勤務及會議與會人員誤餐便當財物採購,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附加說明
投標相關文件: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 (如非屬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所列舉應投保之廠商填寫切結書後免附)。
招標文件更正:
1.投標須知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各項勤務及會議與會人員誤餐便當採購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審查作業計畫
3.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審查表
4.證件封
5.外標封
6.服務建議書
招標文件新增:
1.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免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切結書1份
2.本案招標文件更正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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