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縣府路3號
採購資料:標案案號
TYHP-Sec-111014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本局各項勤務及會議與會人員誤餐便當採購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案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2-08-24&orgId=3.80.13&cno=TYHP-Sec-111014&seq=02&UpdSq=01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1/08/29 17:0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1.具公司登記2.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F501060餐館業。
2、F501990其他餐飲業。
3、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4、或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之食品製造業、餐飲業、便當、餐盒或
團膳製造業等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
2、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3、產品責任保險單證明影本。
4、丙級中(西)餐烹調技術士證照(至少1位)。
其他: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1、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該廠商非拒絕往來廠商。 2、經各級政府機關(構)公告,廠商之餐飲衛生管理,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其他:名單展期手續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 由本局於名單有效期滿前2個月公告。
其他: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本局各項勤務及會議與會人員誤餐便當採購,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案。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一、本案預計採購:便當(每個預算100元)。 二、本採購開標採資格(審查)與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三、本案取最有利標精神評審廠商所投標的(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請參閱本局評審作業計畫」。 四、請投標廠商提供實體便當樣品至少1份以上 (供評審用)及相關說明照片。上述物品及資料經提出後至評審結束前,概不退還或更換,所需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五、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於本局辦理現場評審作業前,由本局工作人員製作廠商名牌,各廠商將試吃實體便當樣品至少1份以上,於指定時間送至本局(2樓大禮堂)擺置定位後,交評審小組委員試吃評分,廠商於評審評分前應離開會場,以維評審公正。 六、評審序位排定及決標: 1、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採總評分法評審,各評審委員就評分表所列評審項目,按其配分完成各廠商之評分。 2、若投標廠商所得之分數平均總評分未達75分,為不及格廠商,不予列入名次;若各廠商所得之平均分數均未達75分,則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宣布廢標,重新辦理招標。 3、若遇平均總評分相同者,以評審項目配分比重較高者之得分高低,定其排名順序。 4、依評審委員評定序位計數且分數合格,至少取6名廠商為本局合格廠商名單。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2-08-25T11:52:12+08:00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2-08-24&orgId=3.80.13&cno=TYHP-Sec-111014&seq=02&UpdSq=01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1.具公司登記2.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F501060餐館業。 2、F501990其他餐飲業。 3、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4、或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之食品製造業、餐飲業、便當、餐盒或 團膳製造業等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 2、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3、產品責任保險單證明影本。 4、丙級中(西)餐烹調技術士證照(至少1位)。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1、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該廠商非拒絕往來廠商。 2、經各級政府機關(構)公告,廠商之餐飲衛生管理,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名單展期手續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 由本局於名單有效期滿前2個月公告。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本局各項勤務及會議與會人員誤餐便當採購,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案。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一、本案預計採購:便當(每個預算100元)。 二、本採購開標採資格(審查)與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三、本案取最有利標精神評審廠商所投標的(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請參閱本局評審作業計畫」。 四、請投標廠商提供實體便當樣品至少1份以上 (供評審用)及相關說明照片。上述物品及資料經提出後至評審結束前,概不退還或更換,所需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五、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於本局辦理現場評審作業前,由本局工作人員製作廠商名牌,各廠商將試吃實體便當樣品至少1份以上,於指定時間送至本局(2樓大禮堂)擺置定位後,交評審小組委員試吃評分,廠商於評審評分前應離開會場,以維評審公正。 六、評審序位排定及決標: 1、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採總評分法評審,各評審委員就評分表所列評審項目,按其配分完成各廠商之評分。 2、若投標廠商所得之分數平均總評分未達75分,為不及格廠商,不予列入名次;若各廠商所得之平均分數均未達75分,則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宣布廢標,重新辦理招標。 3、若遇平均總評分相同者,以評審項目配分比重較高者之得分高低,定其排名順序。 4、依評審委員評定序位計數且分數合格,至少取6名廠商為本局合格廠商名單。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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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項勤務及會議與會人員誤餐便當採購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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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類21-肉類,魚,果實,蔬菜,及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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