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間屆滿或契約金額用罄,得以原契約價金延長履約期限2個月,惟以預算金額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4樓(本大隊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本大隊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最近一期納稅資料或前一期。
(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定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衛生機關得免提第一款至第二款之證明文件。
(四)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並領有鴉片類(以施用嗎啡、海洛因、可待因等為檢出對象)、安非他命類(以施用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為檢出對象)、 搖頭丸(以MDMA、MDA等為檢出對象)、大麻、愷他命等5項檢測委驗項目之核可證書或文件者。
(五)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可檢驗項目為尿液中嗎啡、可待因、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MADMA、MDA、硝甲西泮(Nimetazepam) 及其代謝物7-胺基硝甲西泮(7-Aminonimetazepam)、硝西泮代謝物7-胺基硝西泮(7-Aminonitrazepam)、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及其代謝物4-甲基麻黃鹼(4-Methylephedrine)等檢測委驗之核可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571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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