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之期間、內容及金額,請詳閱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至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租賃期間: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1.經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核准營業項目應含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細類項目:「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2.無政府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資格審查(資格封)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一般證明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廠商設立登記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三)規格審查之文件,詳規格審查表(請置於規格封內)。
(四)價格封應附具之文件:
1.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2.價格明細表(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
(一)後續擴充期間:2年(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後續擴充內容:機關視業務需求,如有繼續租賃個人電腦設備之必要,未來得以原契約及價金條件向得標廠商辦理增購。
(三)後續擴充金額:延長期間之價款依原契約給付條件按季(3個月1期)分期付款,108年預算為新臺幣67萬9,320元整,109年預算為新臺幣67萬9,320元整,得每年辦理擴充,其費用總上限不逾新臺幣135萬8,640元整。
(四)本案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於機關同意擴充後,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履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秘書室(03-3323606分機201)岳巧珺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 - 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更正說明
1.依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秘書室106年11月30日簽准案辦理。
2.修正設備暨服務需求說明書及規格審查表。
3.開標時間延長至:106年12月11日上午11時。
4.開標地點更改為:桃園市政府8樓805會議室。
5.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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