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1224-3 已截止

桃園市115年「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及檢驗之品質保證計畫」勞務採購案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公告日:115/01/02 截止日:115/01/26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準用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28,500,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1/26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機關代碼 3.80.1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31 - 人類衛生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林思妤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101#5906
機關代碼 3.80.1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健康管理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聯絡人 林思妤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101#5906
傳真號碼 (03)3333148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0.47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後續擴充2年之權利,期間至118年2月10日,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5,700萬元,後續擴充作業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並得以換文方式續約與核算付款,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5/01/02
原公告日 114/12/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2元
總計 52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1/26 09:00
開標時間 115/01/26 10:3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前棟)8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5年1月1日(如決標日逾115年1月1日則以機關通知日為起始日)至116年2月10日,其中服務提供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止,成果報告繳交期限至116年2月1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應為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指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合約實驗室,以上機構之檢驗單位,應登記為醫事檢驗機構或醫療機構,並獲該醫事檢驗有關之ISO、TAF、CAP、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精準醫療分子檢驗實驗室列冊登錄、台灣病理學會分子病理實驗室認證等具公信力之機構認證通過;且定期參加相關能力試驗合格(請提出足資證明合格之證明文件)。如有實施「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所定特定檢查、檢驗之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應依規定完成認證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資格文件: A.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指定或合約證明文件影本 B.醫事檢驗機構設立許可證影本,或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含附設檢驗單位) C.涉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文件(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涉及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所定之特定檢查或檢驗項目,其實驗室開發檢測(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 LDT)項目,亦應依規定完成相關認證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醫事檢驗有關之ISO、TAF、CAP、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精準醫療分子檢驗實驗室列冊登錄、台灣病理學會分子病理實驗室認證等具公信力之機構認證通過文件;且定期參加相關能力試驗合格(請提出足資證明合格之證明文件)。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及機關指定地點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健康管理科(03-3322101分機5906)林思妤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第1次更正說明】 1. 依據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健康管理科114年12月30日核准簽辦理。 2. 本次公告修正廠商資格條件,修正內容詳修正對照表。 3. 截止收件時間延至115年1月26日上午9時,開標時間延至115年1月26日上午10時30分,開標地點:本府8樓開標室。 4. 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健康管理科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1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林思妤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101#5906
機關代碼
3.80.1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健康管理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聯絡人
林思妤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101#5906
傳真號碼
(03)3333148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80.47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後續擴充2年之權利,期間至118年2月10日,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5,700萬元,後續擴充作業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並得以換文方式續約與核算付款,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5/01/02
原公告日
114/12/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2元
總計
52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1/26 09:00
開標時間
115/01/26 10:3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前棟)8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5年1月1日(如決標日逾115年1月1日則以機關通知日為起始日)至116年2月10日,其中服務提供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止,成果報告繳交期限至116年2月1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應為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指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合約實驗室,以上機構之檢驗單位,應登記為醫事檢驗機構或醫療機構,並獲該醫事檢驗有關之ISO、TAF、CAP、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精準醫療分子檢驗實驗室列冊登錄、台灣病理學會分子病理實驗室認證等具公信力之機構認證通過;且定期參加相關能力試驗合格(請提出足資證明合格之證明文件)。如有實施「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所定特定檢查、檢驗之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應依規定完成認證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資格文件: A.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指定或合約證明文件影本 B.醫事檢驗機構設立許可證影本,或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含附設檢驗單位) C.涉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文件(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涉及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所定之特定檢查或檢驗項目,其實驗室開發檢測(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 LDT)項目,亦應依規定完成相關認證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醫事檢驗有關之ISO、TAF、CAP、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精準醫療分子檢驗實驗室列冊登錄、台灣病理學會分子病理實驗室認證等具公信力之機構認證通過文件;且定期參加相關能力試驗合格(請提出足資證明合格之證明文件)。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及機關指定地點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健康管理科(03-3322101分機5906)林思妤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第1次更正說明】 1. 依據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健康管理科114年12月30日核准簽辦理。 2. 本次公告修正廠商資格條件,修正內容詳修正對照表。 3. 截止收件時間延至115年1月26日上午9時,開標時間延至115年1月26日上午10時30分,開標地點:本府8樓開標室。 4. 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健康管理科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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