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機關
3.80.46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項目一:新臺幣10萬元。項目二:新臺幣10萬元。(抬頭: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詳附加說明)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契約效期自決標次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履約標的達購買數量上限,兩者以先屆者為準。(詳契約第7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擇一):營業項目具有「電子票證業」(HZ05011)、「電子支付業」(HZ06011)、「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CC0111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其他工商服務業」(IZ99990)。
(二) 廠商投標應附具之文件如下: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有電子票證業(HZ05011)或電子支付業(HZ06011)或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CC0111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或其他工商服務業(IZ99990))。
3. 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票據抬頭請寫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4. 卡片規格一覽表(正本):廠商提供規格可相同或優於規格一覽表之規定,若規格不符判定為不合格標。
5.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6. 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附加說明
【分項複數決標】:本案採分項複數決標,每一項得標廠商家數、各家廠商得標項目數量皆不限制。
項目一桃園市市民卡基本圖樣版面卡片:125元/張*500,000張=62,500,000元。
項目二桃園市市民卡基本圖樣版面卡片配合各機關二次加工:25元/張*200,000張=5,000,000元。
【押標金金額】:
項目一:桃園市市民卡基本圖樣版面卡片,新臺幣10萬元 (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桃園市市民卡基本圖樣版面卡片配合各機關二次加工,新臺幣10萬元。(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履約地點】:桃園市各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智慧行政組(03-3322101分機6952)張明智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智慧行政組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