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65,401,423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00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如為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如為共同投標廠商,其組合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家數以3家為上限: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代表廠商)
(2)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二)應附具之文件:詳本公告附加說明欄位或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無效)。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其他: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無訂定特定資格,惟於評選項目納入相關工程之工程實績及經驗。
其他:附加說明
【第1次更正說明】:
1.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112年5月25日核准簽辦理。
2.修正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之條件。
3.開標時間延長至112年7月3日上午9時30分,截標時間延長至112年7月3日上午9時,開標地點無異動。
4.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文件】:
(一)基本資格:
1.如為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如為共同投標廠商,其組合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家數以3家為上限: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代表廠商)
(2)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3.廠商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4.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無效)。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5.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6.綜合營造業(E101011):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含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等3級者,為不合格標)。
B.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覆提供)。
C.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7.電器承裝業(E601010):有效期限內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8.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有效期限內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
9.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10.服務建議書。
11.電子領標憑據。
【履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03-3322101分機6866)林尚頤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