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廈門街66號7.8樓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3)3322101#6866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12年度桃園市委託民間執行違規車輛移置及保管作業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3-01-12&orgId=3.80.11&cno=1111116-5&seq=04&UpdSq=01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2/01/31 09: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2/01/31 15:30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約束得標廠商履行義務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其他:履約期限
於決標日次日起至113年1月7日,詳附加說明。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資格:
1.須經政府核准設立,營業項目代碼有「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或「JA01020汽車拖吊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應附具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名稱及負責認印章)(正本)。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政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報價單(正本)。
6.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至113年 1 月 7 日之期間內履行全案採購標的,若機關112年度預算未獲通過者,機關得終止本契約,廠商不得請求一切賠償式補償,保管場事前籌備及營管期間應辦事項如下: 1.得標廠商與舊履約廠商相同時: (1)保管場事前籌備期間:自決標日次日起算至111年12月31日止。 (2)倘上述籌備期間少於90日時,保管場可先於112年1月1日起執行移置保管作業,但廠商須於決標日次日起算90日內,完成履約規範內各項事前籌備工作(車輛、保管場設備、各項保險、人員管理、營運計畫書等),且履約相關設備(施)設置及各項系統均測試正常運作後,以書面通知機關審查,並獲機關核准,始得履約執行移置保管作業至112年12月31日止。 (3)廠商完成各項拖吊營運所需籌備工作即以書面通知機關辦理審查,若審查結果不合格,廠商應於審查翌日起10日內改善,並再以書面通知機關複審,倘複審仍未合格,除有不可歸咎於廠商責任外,須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4)倘因複審未合格,致使廠商遭計算逾期違約金時,則自112年1月1日起算之契約價金(移置費)及保管費,須待廠商籌備工作審查合格,且繳納逾期違約金後,機關方會依約支付廠商,廠商不得異議。 2.得標廠商與舊履約廠商不同時: (1)保管場事前籌備期間:自決標日次日起算90日內。 (2)各保管場應於完成履約規範內各項事前籌備工作(車輛、保管場設備、各項保險、人員管理、營運計畫書等),且履約相關設備(施)設置及各項系統均測試正常運作後,以書面通知機關審查,並獲機關核准,始得自核准次日起,履約執行移置保管作業至112年12月31日止。 (3)廠商完成各項拖吊營運所需籌備工作即以書面通知機關辦理審查,若審查結果不合格,廠商應於審查翌日起10日內改善,並再以書面通知機關複審,倘複審仍未合格,除有不可歸咎於廠商責任外,須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03-3322101分機6866)陳咨諺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附加說明】 1、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112年1月12日核准簽辦理。 2、本次公告修正採購契約。 3、本案業經變更招標文件,廠商不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3-01-16T12:16:31+08:00
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廈門街66號7.8樓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3-01-12&orgId=3.80.11&cno=1111116-5&seq=04&UpdSq=01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約束得標廠商履行義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於決標日次日起至113年1月7日,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資格: 1.須經政府核准設立,營業項目代碼有「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或「JA01020汽車拖吊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應附具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名稱及負責認印章)(正本)。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政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報價單(正本)。 6.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至113年 1 月 7 日之期間內履行全案採購標的,若機關112年度預算未獲通過者,機關得終止本契約,廠商不得請求一切賠償式補償,保管場事前籌備及營管期間應辦事項如下: 1.得標廠商與舊履約廠商相同時: (1)保管場事前籌備期間:自決標日次日起算至111年12月31日止。 (2)倘上述籌備期間少於90日時,保管場可先於112年1月1日起執行移置保管作業,但廠商須於決標日次日起算90日內,完成履約規範內各項事前籌備工作(車輛、保管場設備、各項保險、人員管理、營運計畫書等),且履約相關設備(施)設置及各項系統均測試正常運作後,以書面通知機關審查,並獲機關核准,始得履約執行移置保管作業至112年12月31日止。 (3)廠商完成各項拖吊營運所需籌備工作即以書面通知機關辦理審查,若審查結果不合格,廠商應於審查翌日起10日內改善,並再以書面通知機關複審,倘複審仍未合格,除有不可歸咎於廠商責任外,須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4)倘因複審未合格,致使廠商遭計算逾期違約金時,則自112年1月1日起算之契約價金(移置費)及保管費,須待廠商籌備工作審查合格,且繳納逾期違約金後,機關方會依約支付廠商,廠商不得異議。 2.得標廠商與舊履約廠商不同時: (1)保管場事前籌備期間:自決標日次日起算90日內。 (2)各保管場應於完成履約規範內各項事前籌備工作(車輛、保管場設備、各項保險、人員管理、營運計畫書等),且履約相關設備(施)設置及各項系統均測試正常運作後,以書面通知機關審查,並獲機關核准,始得自核准次日起,履約執行移置保管作業至112年12月31日止。 (3)廠商完成各項拖吊營運所需籌備工作即以書面通知機關辦理審查,若審查結果不合格,廠商應於審查翌日起10日內改善,並再以書面通知機關複審,倘複審仍未合格,除有不可歸咎於廠商責任外,須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03-3322101分機6866)陳咨諺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附加說明】 1、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112年1月12日核准簽辦理。 2、本次公告修正採購契約。 3、本案業經變更招標文件,廠商不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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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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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桃園市委託民間執行違規車輛移置及保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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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912-針對整個社區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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