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進行後續擴充,擴充金額上限為20萬元,擴充至109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
1. 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
2.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且需為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3. 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二) 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參與投標:
1. 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
i.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ii.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或文件
iii. 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經費概算表)(正本)
iv. 服務建議書
2.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
i.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ii. 廠商納稅證明。
iii. 政府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iv. 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經費概算表)(正本)
v. 服務建議書
3. 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i.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ii. 允許投標授權書(非出席開標授權書)(正本)或公文
iii. 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經費概算表)(正本)
iv. 服務建議書
附加說明
【履約地點】:桃園市全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休閒農業科(03-3322101#5415)涂昭樺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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