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期限至驗收合格日止,以新臺幣700萬元為上限。原有採購之項目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新增項目或單價,採議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單獨投標:建築師事務所得單獨投標。
2.共同投標(均以建築師事務所為代表廠商):
(1)1家建築師事務所及1家景觀專業技術服務公司共同投標。
(2)1家建築師事務所及1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
(3)1家建築師事務所及1家外國廠商共同投標。
(二)附具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及電子檔1份
2.建築師事務所及景觀專業技術服務公司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景觀專業技術服務公司應檢附)
(3)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4)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應經公證或認證)
(5)納稅證明文件(共同投標廠商皆應檢附)
(6)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共同投標廠商皆應檢附)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共同投標廠商皆應檢附)
(8)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及電子檔1份
3.建築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 建築師開業證書
(2) 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
(3) 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 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應經公證或認證)
(5) 納稅證明文件(共同投標廠商皆應檢附)
(6)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共同投標廠商皆應檢附)
(7)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共同投標廠商皆應檢附)
(8) 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及電子檔1份
4. 建築師事務所及外國廠商(共同投標)
(1) 建築師開業證書
(2) 該國政府公證且由我國駐外機構認證證明(正本,外國廠商應檢附)
(3) 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 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應經公證或認證)
(5) 納稅證明文件(共同投標廠商皆應檢附)
(6)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共同投標廠商皆應檢附)
(7)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共同投標廠商皆應檢附)
(8) 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及電子檔1份
【履約地點】:桃園市平鎮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景觀暨防災科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 - 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景觀暨防災科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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