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90日曆天止(不含機關審查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法人團體。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3.都市計畫技師事務所。
4.建築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法人團體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組織章程。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有效期限內全國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3.都市計畫技師事務所
(1)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證照。
(2)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4.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證書。
(2)有效期限內建築師開業證書。
(3)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5)廠商信用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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