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本契約屆滿,新一年度契約尚未簽約前或簽約家數尚不足以應付送驗數量時,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通知廠商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延長契約,期限最長不逾6個月,擴充上限金額合計為61萬9,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至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專業技師事務所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3.學校或學術機構
4.合法營利事業單位
以上廠商基本資格4選1,且實驗室須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欲承攬試驗項目資格至少須含契約補充說明第二點之規定,且應附TAF認證證書,認證證書與續頁分開使用無效。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大地工程科、環境工程科或水土保持科等相關業別
b.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c.投標廠商聲明書
d.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投標廠商聲明書
c.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3.學校或學術機構
a.單位授權投標證明書(非出席開標授權書)或公文
b.投標廠商聲明書
c.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4.合法營利事業單位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b.投標廠商聲明書
c.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d.納稅證明文件
e.信用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勞安科(03-3322101分機6772)程介羲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招標機關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