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1125 已決標公告

106年度市政大樓及廣場綠美化委外維護工作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決標日:105/12/26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綠手指園藝社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964,280
原始預算
$ 1,125,800
底價金額
$ 1,000,000
決標折數
96.4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機關代碼 3.80.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邱明月
聯絡電話 (03)3322101#5490
機關代碼 3.80.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聯絡人 邱明月
聯絡電話 (03)3322101#5490
傳真號碼 (03)3321833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總計金額為新臺幣112萬5,800元,擴充期間係自民國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且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23 17:00
開標時間 105/12/26 09:00
開標地點 本府B2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B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 4 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園藝業或其他具承攬本案之相關行業並附具下列證明: (1)押標金繳納憑證。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購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及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詳為估算其標價,另得自行赴相關履約地點勘查。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本採購係屬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或投標建議書)詳列報價內容,並填妥標單(兼切結書),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後,併同其他資格文件影本及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投遞,無須分別密封。 (三)投標廠商應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招標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或簡報,並依招標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正本,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簡報之權益。 (四)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颱風天等標期/公布之「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五)機關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應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 (六)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至招標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及簽訂契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23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邱明月
聯絡電話
(03)3322101#5490
機關代碼
3.80.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聯絡人
邱明月
聯絡電話
(03)3322101#5490
傳真號碼
(03)3321833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總計金額為新臺幣112萬5,800元,擴充期間係自民國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且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23 17:00
開標時間
105/12/26 09:00
開標地點
本府B2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B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 4 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園藝業或其他具承攬本案之相關行業並附具下列證明: (1)押標金繳納憑證。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購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及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詳為估算其標價,另得自行赴相關履約地點勘查。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本採購係屬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或投標建議書)詳列報價內容,並填妥標單(兼切結書),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後,併同其他資格文件影本及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投遞,無須分別密封。 (三)投標廠商應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招標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或簡報,並依招標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正本,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簡報之權益。 (四)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颱風天等標期/公布之「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五)機關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應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 (六)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至招標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及簽訂契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23 17: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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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方式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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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方式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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