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本年度得依原契約單價辦理後續擴充至標餘款上限,施作地點為本府市政大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履約期限
依需求計劃書規定,於開工之日起28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丙級以上(含)綜合營造業、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等營業項目之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勘查施工現場,以做為標價估算;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投標廠商應以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相關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不得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為未附有)。
(三)投標廠商應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招標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招標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正本,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簡報之權益。
(四)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颱風天等標期/公布之「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五)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翌日起7日內至招標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及簽訂契約。
(六)委託代理出席開標授權書之填寫詳如授權書之注意事項。
(七)本採購案因故停止招標、流標、或其他原因,致證件封未予開封審查,由廠商自行剪開標封取出押標金領回。
(八)本採購案契約書(正本2份、副本4份,合計6本)由得標廠商負責裝訂製作並負擔相關費用。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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