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後續擴充)之權利,合計新臺幣217萬8,500元整,增購之內容如下:
(一)忠孝街廳舍(桃園市桃園區忠孝街1號)委外清潔維護工作:1、履約期限: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2、預計金額:50萬元。3、清潔人力:1名。4、清潔維護面積:約700.44平方公尺(約212坪)。
(二)107年度如無法順利發包完成時,機關得依依原契約項目、條件、價金洽廠商續辦市政大樓暨周邊環境清潔及忠孝街委外清潔工作,期間以3個月為原則。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行政園區管理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秘書處行政園區管理科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詳為估算其標價,另得赴履約地點勘查。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投標廠商應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招標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親自出席或代理人攜帶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或簡報,並依招標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正本,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簡報之權益。
(三)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颱風天等標期/公布之「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 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四)機關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請各領廠商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至招標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及簽訂契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