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秘書處行政園區管理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押標金繳納憑證。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影本。
(五)政府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詳為估算其標價,另得赴履約地點勘查。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本採購係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之採購案,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服務建議書詳列報價內容,並填妥標單(兼切結書),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後,併同其他資格文件影本及服務建議書投遞,無須分開密封。
(三)投標廠商應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招標機關不另行通知), 由負責人親自出席或代理人攜帶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或簡報,並依招標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正本,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簡報之權益。
(四)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颱風天等標期/公布之「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五)機關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請各領標廠商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以確保自身權益。
(六)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至招標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及簽訂契約。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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