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一號2樓南區開標室(四)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94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條)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1/0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一號2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收標處或台北郵局第 49-128 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代碼:E601010)(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內送達。
※採電子投標者應利用網址:http://web.pcc.gov.tw/ 投標。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
※洽辦機關名稱:臺北市立動物園(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2段155號;承辦人員:胡玉琴;電話:29382300轉155)。
※決標後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辦理。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8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8月3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預定決標日期:開標後30日
※履約期限:
(1)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
(2)決標後14日內廠商須辦理設備規格文件及施工、品質、職安衛等計畫送審,前述文件經機關審查核定後,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
(3)開工後7日內,廠商須提報發電機組設備下單文件,送監造單位審查後,轉報機關核定。發電機組設備下單後須於150天內(含設備運送時間)運送至國內,發電機組設備查驗並經機關核定後,可估驗該項設備費用30%。
(4)發電機組設備查驗並經機關核定後,須於30天內組裝完成,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辦理廠驗。
(5)廠驗完成並經機關核定後,須於30天內送至機關指定地點並完成組裝及試運轉測試。
(6)詳契約主文第7條。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地址及電話同上之機關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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