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0學年契約期滿,經本校召開審查會議,確認廠商履約狀況良好者,本校得與得標廠商續約,每次續約1年(即111.08.31-112.08.31),共得續約1次;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無需再經議價程序,以換文方式處理續約事宜,後續擴充金額預估新台幣2,0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金湖路363巷8號
履約期限
110年8月3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含寒暑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餐館業或即食餐食業或為農、畜、水產品批發業F101或零售業F201,食品什貨、飲料批發業F120170或零售業F203010,或其他與本案相關業務餐盒食品業、農產運銷業、餐館業、超級市場業、百貨公司業等。
2.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1)營業稅繳稅證明(2)所得稅證明
3.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開標時間(資格審查)及地點:110年8月3日上午9時00分,於本校二樓校史室辦理。
2.本案評選時間(簡報)及地點:110年8月3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校二樓校史室辦理。
3.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前(即民國110年7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得標廠商如經招標機關開會決議履約情形符合履約規範,招標機關保留與之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其擴充採購以一年為期,採購金額約估新臺幣2,000,000元、供應內容與110學年度條件不變為限。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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