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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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契約以一學期為期,期滿前一個月內由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者,機關保留與之後續擴充一學期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以實際訂餐人數為準。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決標出新承商時,則承商須繼續供應食材,至新承商開始供應食材為止,每次以延長一個月為限,最多延長2次。屆時供應條件相同,唯其違規記點歸零,重新起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0,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8號總務處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頒訂的財物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僅須任一項符合:F102170食品什貨批發業、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行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106年9月4日;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
二、本機關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得依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三、本次第2次招標,調整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100,000元。廠商請重新取得領標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