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1學年度採購國小及教職員520400份餐、幼兒18000份餐,每份固定價格國小生及教職員每人每餐60元、幼兒園每人每餐40元(除前項餐費,另外加配中央辦理食安五環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食材之中央獎勵金每人每日一餐10元,預算金額為新台幣37,328,000元。保留後續擴充1年權利,擴充期間預估數量國小及教職員 520400份餐、幼兒18000份餐,預算金額為新台幣37,328,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收取履約保證金理由為後續廠商履約品質保證。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港華街10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修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時餐食製造業。
其他證明文件:依學校餐廳廚房員工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學校外購餐盒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前(111年6月2日)以書面向本校提出,本校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前1日(111年6月17日)。
二、本案預定於111年6月20日下午5時截止投標,6月21日上午9時開標,預定於6月27日及29日辦理初、複評會議。(另行發文通知),開標及評選會議地點:本校四維樓二樓會議室。
三、廠商應於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報請本校同意。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