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5年8月29日至106年7月31日之期間內,以實際供膳日
廠商資格摘要
1.(F201010)農產品零售業或(F201020)畜產品零售業或(F201030)水產品零售業或(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或(F102010)冷凍食品批發業或(F101040)家畜家禽批發業或(F101130)蔬果批發業或(F101990)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業或經政府登記合格有案之生鮮食材供應業或餐飲製造業或餐飲零售業。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分批交貨之期限:廠商應於105年8月29日至106年7月31日之期間內,以實際供膳日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分批交貨,實際供膳日依機關指定日期、品名、數量供貨。
3.分批交貨,分批付款。每月付款一次,廠商將前一月實際供應食材、乳品、西點麵包之數量、單價、金額及簽收單,開立收據或發票送交機關,機關收受核對無誤後,於30日內付款。但廠商填具之數量有誤或有其他情形必須延期者不受30日內付款限制。
4.廠商供應履約標的之包裝方式,廠商供應履約熟食食物離鍋後,應立即裝存加蓋;運輸車輛須為密閉式保溫車或維持適當溫度之密閉式車輛,確保清潔衛生安全無虞。
5.送貨時間:食材應於上午7時30分至8時00分前送達;乳品、下午點心應於下午12時30分至13時前送達機關指定位置。
6.各項乳品供應日須為保存日期之前72小時;糕點必須當日製作,不得使用隔日之糕點。
7.廠商應於履約期間投保食品責任保險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有關餐點供應所造成的損害(如食物中毒等)。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自負額最高為新臺幣5,000元,其自負額由廠商自行負擔。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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