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389號(明鐸樓1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萬華區大理國民小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389號(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食材供應業(凡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有案,營業項目為餐盒食品業或農產品運銷業者之證件齊全合格之相關業者(領有公司執照或公司登記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為餐館業或即食餐食業或為農、畜、水產品批發業F101或零售業F201,食品什貨、飲料批發業F120170或零售業F203010,或與本案相關業者),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權處分並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必要性:以供應新鮮、衛生、檢驗合格之食材之業者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擬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另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有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契約價金給付部分,依本契約第3條所示,依實際供應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給付。此外,按本採購投標須知第19點所示,押標金為新臺幣8萬元整,同須知第73點規定,本案廠商所需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16萬元整。
3.履約期限部分,依本契約第7條所示,自決標次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依學期不同供應期間分別為決標次日起至110年1月20日止、110年2月17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實際供餐日數依校方每月通知為準。另因防疫停課將於前一日通知廠商配合因應)。
4.按採購契約第10條,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產品責任險,承保範圍為109學年度臺北市大理國小附設幼兒園師生餐點食材財物採購案。運輸險保險期間自廠商廚房起至契約所定本校幼兒園廚房止。請投標廠商注意投標須知第13點廠商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包含(投保食品責任保險單,其效期至少應至110年6月30日止)。
5.按採購契約第12條,廠商應依據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日期、時間、項目、數量送達本校幼兒園廚房,由機關指定人員辦理點收查驗並紀錄。本案於支付最後一期款項前(110年6月份),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根據各月點收查驗紀錄等辦理書面驗收。查驗或驗收時如品質或規格、數量不符時,廠商應在當日上午9時00分前改善或補齊,如有品質、規格不符時,機關可拒絕簽收並要求廠商更換之。
6.按本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本案招標辦理第一次公告合格投標廠商應達3家以上,符合者應依本招標文件所訂時間開、決標。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3家廠商之限制。
7.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本機關就廠商投標文件不分段開標。
8.依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北市教秘字第10641191300號函示,本案公告底價:新臺幣2,060,000元。
9.廠商對本招標文件有異議者,請自公告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日前以書面向本校總務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064311分機1420事務組長,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389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萬華區大理國民小學(總務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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