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1年(107學年度)之權利,供餐人數約為1,980人,金額上限(22,516,560元=1,980人x200天x56.86元(每人每餐52元,另107學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本市學校午餐使用有機米或四章食材計畫」每人每餐補助1.36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教育部「食安五環」,研擬獎勵金方案」每人每餐補助3.5元,須自實施方案函頒後開始執行。
得標廠商如經招標機關午餐群組會議討論評估履約情形良好,機關保留與之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66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66號
履約期限
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
b.其他證明文件: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 法第17條規定學校外購盒餐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 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 為衛生優良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廠商需提 供現有承作點資料。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廠商需提供如期履約允諾書。
3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應有合格營養師、廚師等專任人員,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專任鍋爐操作人員。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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