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北投區義方國民小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珠海路15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頒定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ㄧ)E601010電器承裝業:丙級(含以上)
(二)E6010202電器安裝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EZO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或得以承攬關於保全、中央監控系統;或其他類別廠商之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前開內容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擇符合需要者後之決標: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得標。
(二)押標金:2萬5,000元 / 履約保證金:5萬元 / 保固金:1萬5,000元
(三)一次投標分段不開標者,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四)開標及評審地點:臺北市北投區珠海路155號本校行政大樓2樓校史室。
(五)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第1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者,改採限制性招標,逕依實際家數議、比價。
(六)投標廠商務必勘查現場環境以便設計製作投標服務建議(企劃)書,以作為正確填寫標單之參考。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前(即民國105年9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即105年9月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02-28917433轉131陳主任,傳真:02-28927343,地址:臺北市北投區珠海路155號總務處
(七)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依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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