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111年度文書及檔案管理業務處理委外服務案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限為決標日次一工作天起至112年12月31日,上限金額新臺幣43萬8,000元整,本案後續擴充內容除涉及新增項目外,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涉及新增項目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辦理。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南區)臺北市政府資訊局第二研討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區臨時服務櫃檯;郵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東北區)臺北市政府資訊局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一工作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預估)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投標廠商應屬「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並應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納稅證明、信用證明及投標廠商聲明書(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