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內湖區碧湖國民小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金龍路10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函頒之契約範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7年12月3日下午16時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下午16時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二)本機關保全系統服務需求範圍:於保全系統服務範圍內劃分數防護區域分別設置保全系統,詳臺北市內湖區碧湖國民小學駐衛警安全勤務工作執行要點、契約相關規範及教室配置圖。
(三)投標廠商依招標機關對保全系統服務範圍安全(含防盜、防火、防災)需求,設計及安裝保全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保全系統設置之機材設備由廠商提供,屬廠商所有並負責維護保養。契約期滿後機材歸廠商所有。契約期滿無條件拆回全部保全系統。
(四)投標廠商應先行至現場勘察,詳細估算安裝保全系統所需之線路、各種材料、施工方式,廠商設計安裝之系統必須完全符合本機關之需求,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預算或拒絕履約。
(五)本案等標期依規不得少於14天,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六)本工程廠商施工要配合學校上下課作息時間,以不干擾學校師生上課為原則,有必要時廠商應於下課後方可施工 。
(七)本案工本費為100元,如因流標重新上網,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更換修正後之招標文件,無須再付工本費。
(八)預定評選日期及時間:107年12月18日上午9時30分。
(九)更正詳細表第2項人力保全為2,634時及第3項人力保全為1,765時,共計4,399小時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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