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如經招標機關與適用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機關保留與之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即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止,擴充期間預估數量為國小部分429,126餐次,每份固定價格50元;幼兒園18840餐次,每份37元;有機米採購14,196,000公克,每100公克8元;獎勵金375,660餐次,每餐次3.5元,預算金額為24,603,870元,故預算金額加計擴充金額後為49,207,74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內湖區碧湖國民小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金龍路100號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函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特定資格: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固定費用之注意事項:
1.本案固定費用為:國小每人每餐新臺幣50元整;幼兒園每人每餐新臺幣37元整。
2.依工程會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函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第貳二點,廠商報價超過前揭固定費用者為不合格標。
3.本案依前揭固定費用辦理議價程序(不訂底價;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並依照原定固定費用決標。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廠商報價高於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及招標文件(投標須知第六點)規定,不予決標。
(二)配合中央四章一Q政策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1.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本市學校午餐使用有機米或四章食材計畫,自106學年第一學期起補助每人每週定額8元(平均5日為每餐1.6元)。本項金額納入採購金額計算,自學期開始供餐日起執行。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教育部為辦理「食安五環」推動學校午餐使用「四章一Q」生鮮食材政策,研擬獎勵金方案,預計提供辦理縣市每人每日一餐3.5元獎勵金,執行方式依中央核定獎勵方案辦理,本項金額納入採購金額計算,惟自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實施方案函頒日期開始執行。
(三)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6月29日下午17時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7月14日下午17時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 本案如因流標重新上網,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更換修正後之招標文件,無須再付工本費。
(五) 本案採電子領標,等標期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巨額以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28日,但依該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3日,爰本案訂為25天。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包括補助款,有關107年度補助款預算尚未通過審議,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
(七)本案預定評選日期為106年7月26日上午9時30分,預定議約決標日期為106年7月27日上午9時30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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